为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进一步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按照有关工作安排,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泸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征求意见时间:从2021年1月25日至2021 年2月24日。
征求意见方式: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在征集意见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单位、企业应当在提供资料上加盖公章,个人应当署名并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0—2294225
传真:0830—2285228
电子邮箱:1127439511@qq.com
意见详情:
自2020年7月1 日正式施行以来,有效维护了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为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进一步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和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现就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泸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A+的,重点监管资金总额按规定标准下浮30%执行;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A的,重点监管资金总额按规定标准下浮15%执行;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B的,重点监管资金总额按规定标准执行;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C的,预售资金监管总额按规定标准上浮1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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