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购房户二次装修升级改造造成的浪费,2020年11月27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优化《泸州市成品住宅装修 基本配置(试行)》的通知。
以下为通知内容:
一、建设单位与购房户在购房协议中约定的配置不得低于《泸州市成品住宅装修基本配置(试行)》,装修质量应符合《四川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DBJ51/015-2013)的规定。
二、《泸州市成品住宅装修基本配置(试行)》施行后,对于已办理预售许可但未销售的项目,如需变更装修配置的,必须由建设单位重新设置样板房并经验收合格后重新进行备案;对于已办理预售许可并已出售了部分房屋的项目,如需变更装修配置的,必须在建设单位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征得全部有装修配置变更需求的购房户明确同意后,由建设单位重新设置样板房并经验收合格后重新进行备案,同时应对原样板房予以保留并作出清晰标注说明。
三、成品住宅样板房设置按《关于成品住宅样板房及材料展示间设置要求的通知》(泸建质监〔2018〕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住宅样板房设置通知的要求》(泸建质监〔2019〕4号)的要求执行。
四、本通知适用于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成品住宅项目,泸州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相关规定和市场反馈情况对《泸州市成品住宅装修基本配置(试行)》作动态调整,并适时公布。
五、本文件自2020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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