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住宅小区品质,创造优美生活环境,2020年11月19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提升主城区新建住宅小区外立面品质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26日。
联系电话:0830-2285128
电子邮箱:1306638235@qq.com
以下为通知内容: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提升主城区新建住宅小区外立面
品质的通知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市委、市政府“打造成渝地区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和城市精细化管理相关要求,为提升住宅小区品质,创造优美生活环境。根据《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等规定,现就规范提升主城区新建住宅小区外立面品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范围和时限
主城区实行物业管理的新建住宅小区,从2020年8月1日起,待建小区、在建未售小区、已建未交付小区、已建已交付小区,全部纳入规范提升范围。
二、规范内容和标准
(一)待建小区。已取得土地权属的待建住宅小区,是否安装防护窗由开发建设单位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确需安装防护窗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安装,安装标准不得超过建筑外立面,安装经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
(二)在建未售小区。对正在建设还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小区,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买卖合同中约定“不得安装防护窗”条款,确需安装的,约定安装标准不得超过建筑外立面。
(三)已建未交付小区。已经建成但未交付使用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办理装饰装修协议中约定“不得安装防护窗”条款;确需安装的,约定安装标准不得超过建筑外立面。
(四)已建已交付小区。尚未安装防护窗的,按照防护窗安装不得超过建筑外立面的标准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监督。
三、明确物业企业规范责任
(一)事前规范。一是制定安装标准。新建小区房屋交付使用前,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严于《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规定的防护窗设置标准,并在物业服务中心示图展示相关标准、尺寸、颜色和安装位置,标明预留逃生窗口的设置。二是印制宣传资料。印制保险安装相关宣传资料,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要逐户进行发放,做到户户明白,人人清楚。三是完善管理体系。建立项目经理责任制、建立日常巡查管控队伍、建立防护窗管控规定和奖惩措施、建立防护窗安装管理工作台账。四是签订管理协议。业主在办理装饰装修手续时,要在装修协议中约定“不得安装防护窗”相关要求,明确相关禁止行为。
(二)事中规范。一是强化门卫管控。对出入小区的防护窗开展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防护窗不得放行入内。二是做好联控协调。对小区周边防护窗加工企业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告知本小区防护窗加工的标准和进入小区安装防护窗放行的条件,取得加工企业的支持。三是开展日常巡查。要全天候开展巡查,特别是对分解进入小区的防护窗要及时发现,做好巡查登记,按照“谁巡查、谁负责”原则,定人、定岗、定位管控。
(三)事后规范。一是层层管控。要建立物业企业负责人盯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盯巡查队长、巡查队长盯门卫的监管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及时处置。发现未按规定安装防护窗的,物业企业负责人要立即开展“倒查”,追究相关管控人责任。同时,函告业主自行拆除,业主未拆除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协调相关部门拆除,拆除经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三是闭环管理。建立业主一户一档装饰装修档案,分类进行管控,对未按要求安装防护窗的业主档案单独存放,盯着整改,直至整改到位后归档保存。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三区住建局、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与属地城管、公安、街道、社区做好沟通协调,引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住宅小区保险安装的宣传工作,取得广大业主的支持理解。
(二)严格管理。三区住建局要将本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房屋交付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建立楼盘信息台账,准确掌握房屋交付的具体时间节点,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新要求、新标准严格管控,对不按照要求抓落实的物业服务企业要进行通报、约谈,并纳入信用信息记分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好巡查、劝阻、制止管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指定和推荐防护窗安装企业。
(三)严格惩戒。我局将对三区新建住宅小区防护窗规范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区住建局将给予通报,并约谈相关责任人。同时,对防护窗安装管理失控的企业,不予纳入“优秀品牌项目”、“红色物业企业”评选,不予支持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以上信息来源: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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