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共有用房 配置及增值服务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据公告显示,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共有用房管理,改造人居群众的居住环境,目前“指导意见”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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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泸州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共有用房的管理。
第二条 共有用房是指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党群服务用房、各类设施设备用房和利用架空层、转化层设置的共享厨房、康养托幼、便民超市、健身娱乐等公共空间的共有用房。
第三条 共有用房不计入容积率指标,属全体业主所有,产权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不办理产权证。
第四条 共有用房交付后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五条 共有用房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标准和要求配置。
第七条 住宅小区党群服务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第八条 门卫值班岗亭不低于10平方米配置,微型消防站、防爆器材室、防洪物资存放室等分别按不低于5平方米配置。
第九条 高层住宅应设置投影面积不低于50%的架空层。架空层原则上设置在小区主出入口、道路交叉口、小区四方边沿角落等楼栋。
第十条 架空层应综合规划,分类设置共享厨房、康养托幼、便民超市、健身娱乐等共有用房,并统一进行装修,配齐相应的所需设施。
第十一条 架空层设置的共享厨房,排风、排烟、排水等系统要符合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共有用房统一设置各类标识标牌,设施设备用房应当作防尘、防静电、除湿和防高温处理。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党群服务用房和各类设施设备用房不得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
第十四条 利用其他共有用房用于经营活动的,仅向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提供经营服务,不得对外开放。
第十五条 前期物业物业企业利用共有用房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益分配比例由物业企业与开发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企业单独建账,收益部分待业主大会成立后划转业主委员会账户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共有用房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和收益分配比例由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大会收益比例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确定共有用房未交由物业企业经营的,共有用房的物业服务费按照本小区住宅房屋的物业标准交纳。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共有用房在物业承接查验时,由开发企业移交物业企业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用于经营的共有用房由属地社区监督物业企业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
第十九条 共有用房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保养由物业企业负责;共有用房日常更新、维修产生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条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共有用房增值服务管理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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