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泸州市实际情况,泸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自2020年6月14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为5年。并对适用范围、配套费缴费时点、征收标准、减免审批程序、减免内容等进行了修订。
《办法》中明确了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85元/平方米,适用于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中明确了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已征收的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同时明确了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动督促缴纳机制,确保配套费应收尽收。
《办法》中明确了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住宅区整治项目、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教科城建设项目、2014年11月27日之前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合同的项目、其他减免项目在内的12个项目类型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审议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土地或规划等用途发生改变且不再符合减免情形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的标准补缴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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