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完善新建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及展示内容,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减少售后纠纷,切实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2021年3月29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个人意见需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单位意见需加盖公章。
一、信息公示要求
(一)公示内容
1.企业信息
(1)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
(2)委托销售的,应当公示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和授权委托书。
2.证件信息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地址、占地面积、规划面积、开工时间、开发时序、拟竣工时间、拟交付时间。
(2)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户型图。
(3)车位(车库)规划配比、个数、类型、面积、位置、租售方案等。
(4)成品房或精装修项目交付标准。含主要装饰装修材料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4.销售信息
(1)购房流程指引。包括购房信息登记、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按揭贷款等环节所需条件、资料、时限等内容。
(2)商品房房源信息表。包括已办理预售许可商品房可售房源总套数、房号、建筑面积、销售情况(待售、预售房源应分别标注,已售房源需于2日内动态更新)。
(3)项目设定土地抵押或建筑物抵押的,应公示抵押情况以及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书面意见。
(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号。
(5)教育信息。购房人所购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应以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入学政策为准,开发企业一律无权承诺。
(6)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销售人员照片及上岗证编号。
5.文本信息
(1)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方案、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园林配置图、装修图。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文件。
(3)泸州市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泸州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交房文件(商品房交付环节)。
6.不利因素信息
项目规划区域内外,影响业主利益和可能引起纠纷的因素,主要包括:
(1)项目红线外200米内对项目可能产生的废气、噪音、烟尘等影响因素,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化工厂、220KV以上的大型变电站、无线通讯基站等。
(2)项目红线内可能产生的废气、噪音、烟尘等影响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站、配电室、变压器、通信基站、车库出入口等。
7.物业信息
(1)“选房就是选物业”宣传图。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包括收费标准)。
(3)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4)《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5)《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监管的通知》。
8.其它信息
(1)企业监督电话(如有集团公司的,应当公示集团公司投诉电话)。
(2)相关部门投诉电话。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29422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市城管执法局(96198)、市税务局(12366)。
(二)公示要求
1.以上信息应放置在销售场所显著、醒目、便于翻阅的位置,可以采取公示栏、公示簿、查询机、电子屏幕等方式展示。。
2.证照信息按照1:1比例彩色扫描打印,文本信息按照A4幅面大小塑封装订成册。
3.公示时间为新建商品房项目设置售楼部之日起至全部房源销售完毕止。
4.如商品房销售现场相关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二、现场沙盘、模型设置要求
(一)沙盘需按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内容按比例制作,全面展示项目内容(含分期建设的所有楼栋、垃圾库、配电箱等所有设施)。楼栋信息需通过“已售完毕、正在销售、暂未销售”等进行标注,不得设置水晶座代替楼栋展示,不得缩减楼栋数,不得变更楼间距等比例。
(二)现场销售模型(单套户型)需按经城乡规划、勘察设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内容按比例制作,不得进行任何改变。
(三)宣传单上的内容需与上述要求一致。
三、样板间设置要求
(一)所有项目必须设置交付标准样板间。
(二)清水房样板间除安放空调、简易灯具外,不得摆放其它物件。空调及灯具需标明“非交付标准”。
(三)成品房样板间需按照备案审定合格内容进行设置,除安放空调外,不得摆放其它非交付物件。空调需标明“非交付标准”。
四、营销工作要求
(一)新建商品房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进行销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排号费、诚意金、订(定)金等。
(二)销售人员应当如实介绍项目规划、建设、环境、教育设施配套等相关情况,不得作虚假承诺。
(三)开发企业营销推广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要求,鼓励开发企业将售楼说明书以二维码形式附载于宣传资料显著位置。
(四)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加强销售现场管理,不得允许房屋托管经营等商业运营公司在销售现场营销,否则,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未经委托和授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进驻售楼部开展销售行为。
(六)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前,开发企业应主动带领购房人参观交付标准样板间,并将商品房销售说明书单印册(包括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商品房交付标准等)交购房人签字确认。
(七)交易双方应当在《商品房认购协议》中对定金的收取及违约后定金处理办法进行约定,本约定条款须开发企业盖章后交予购房人签名确认(双方各持一份)。
五、其它要求
(一)新建商品房售楼部设置完成后,需书面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经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验合格后方可对外开放。
(二)已设置的商品房售楼部需严格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整改。
(三)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双随机”检查制度,加强对售楼部现场信息公示和销售行为的监管,对存在违规行为和投诉较多的开发企业,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信用信息扣分等措施。
六、意见及建议反馈途径:
(一)传真:0830-2285228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435271101@qq.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34号6楼(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邮编:6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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